山东宏济堂商标权之争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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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典型案例,其中,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制药集团)与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下称宏济堂阿胶公司)商标权之争案榜上有名。
百年老字号“宏济堂”所有权到底属于谁?这起从2011年开始的争论终于在2013年年底有了最后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允许两个“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纠纷 “宏济堂制药”告“宏济堂阿胶”侵权
一提到宏济堂,不得不说起北京同仁堂乐家十二世传人乐镜宇,也就是电视剧《大宅门》主人公白景琦的原型。宏济堂由乐镜宇先生于1907年创办,此后其在济南设立两个营业店面、栈房及阿胶厂,后来经过分分合合,实现“工商业分离”,有了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谁又曾想到,宏济堂创办百年后,一场商标权之争上演。2011年11月,宏济堂制药集团前身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一纸诉状将宏济堂阿胶公司(其股东为宏济堂医药集团)及枣庄市某药房经营者栗某,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宏济堂制药集团诉称,被告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于2008年,与原告无任何历史渊源,却在其生产销售的阿胶商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并标注有“原宏济堂阿胶厂”。此外,被告的企业字号亦取名为“宏济堂”,还在其网站上宣传其为“中华老字号”和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以及使用与原告“www.hjt.cn”相近似的域名“www.hjtej.cn”。该集团认为:宏济堂阿胶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枣庄中院判令其赔偿损失100万元,变更含有“宏济堂”字号的企业名称,并立即停止使用现有域名,删除网站中所有涉及宏济堂的内容,并赔偿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
宏济堂阿胶公司认为,其为老字号“宏济堂”的正宗传人,其股东宏济堂医药集团对“宏济堂”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因此其对“宏济堂”的企业名称及历史宣传等均属于合法行为。该公司还表示,原告并非“宏济堂”的真正传人,而且原告拥有的关于“宏济堂”的相关权益均侵害了被告及其股东对“宏济堂”老字号的所有权。一审 “宏济堂阿胶”被判更名,不服上诉
2012年9月,枣庄中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原宏济堂企业在历史上进行了分立,并形成了利用“宏济堂”品牌经营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双方对“宏济堂”品牌的利用应当尊重这一历史因素形成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宏济堂阿胶公司属于阿胶生产企业,由宏济堂医药集团出资成立,其使用“宏济堂”作为字号,侵入了宏济堂制药的权利范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
法院一审判决,宏济堂阿胶公司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被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带有“宏济堂”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宏济堂制药集团经济损失20万元。此外,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www.hjtej.cn”域名。
被告宏济堂阿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 允许两个“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
百年老字号“宏济堂”所有权到底属于谁?这起从2011年开始的争论终于在2013年年底有了最后结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允许两个“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纠纷 “宏济堂制药”告“宏济堂阿胶”侵权
一提到宏济堂,不得不说起北京同仁堂乐家十二世传人乐镜宇,也就是电视剧《大宅门》主人公白景琦的原型。宏济堂由乐镜宇先生于1907年创办,此后其在济南设立两个营业店面、栈房及阿胶厂,后来经过分分合合,实现“工商业分离”,有了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谁又曾想到,宏济堂创办百年后,一场商标权之争上演。2011年11月,宏济堂制药集团前身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一纸诉状将宏济堂阿胶公司(其股东为宏济堂医药集团)及枣庄市某药房经营者栗某,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宏济堂制药集团诉称,被告宏济堂阿胶公司成立于2008年,与原告无任何历史渊源,却在其生产销售的阿胶商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并标注有“原宏济堂阿胶厂”。此外,被告的企业字号亦取名为“宏济堂”,还在其网站上宣传其为“中华老字号”和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以及使用与原告“www.hjt.cn”相近似的域名“www.hjtej.cn”。该集团认为:宏济堂阿胶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枣庄中院判令其赔偿损失100万元,变更含有“宏济堂”字号的企业名称,并立即停止使用现有域名,删除网站中所有涉及宏济堂的内容,并赔偿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
宏济堂阿胶公司认为,其为老字号“宏济堂”的正宗传人,其股东宏济堂医药集团对“宏济堂”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因此其对“宏济堂”的企业名称及历史宣传等均属于合法行为。该公司还表示,原告并非“宏济堂”的真正传人,而且原告拥有的关于“宏济堂”的相关权益均侵害了被告及其股东对“宏济堂”老字号的所有权。一审 “宏济堂阿胶”被判更名,不服上诉
2012年9月,枣庄中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原宏济堂企业在历史上进行了分立,并形成了利用“宏济堂”品牌经营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双方对“宏济堂”品牌的利用应当尊重这一历史因素形成的权利范围和法律秩序。宏济堂阿胶公司属于阿胶生产企业,由宏济堂医药集团出资成立,其使用“宏济堂”作为字号,侵入了宏济堂制药的权利范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
法院一审判决,宏济堂阿胶公司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被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带有“宏济堂”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宏济堂制药集团经济损失20万元。此外,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www.hjtej.cn”域名。
被告宏济堂阿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 允许两个“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