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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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巴黎公约、TRIPS等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中国商标法为驰名商标提供特殊的保护,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比普通商标权利人更广泛的权利。对任何权利,都必须清晰地界定其边界,以充分保护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对驰名商标权利的保护,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同时,应从立法和司法层面不断地完善作为我国商标保护体系一部分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一.禁止注册请求权与禁止使用请求权概念的提出
中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驰名商标的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该条提供了两项禁止性规范:不得将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作为商标注册;不得将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作为商标使用。
由此,商标法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两项请求权:请求商标主管机关对他人将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作为商标申请不予注册的禁止注册请求权;请求商标执法机关禁止将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作为商标使用的禁止使用请求权。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两项请求权均限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行使;对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两项请求权均不限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行使。
显然,两项请求权是相互独立的,因为不论是否将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都禁止使用这样的商标。
二.禁止注册请求权的行使
如果将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应在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但实际上,由于商标审查的局限性,这样的商标申请还是有可能通过审查。一旦这样的商标申请获得初步审定公告,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行使其禁止注册请求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但如果驰名商标权利人没有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则该商标申请核准为注册商标。那么,一旦这样的商标申请获得核准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是否可行使禁止使用请求权,请求商标执法机关禁止商标注册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为一项授权性的权利,授予商标注册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在相关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法还规定,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当被撤销。因此,使用注册商标既是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除非经过商标法规定的撤销程序将其商标注册撤销,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没有法律的明示授权,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得随意剥夺或限制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权利。
任何权利的行使,均应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与在先取得权利的人产生利益上的冲突。但认为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权利的冲突,进而解决利益的冲突。驰名商标权利人只能通过撤销程序来撤销一个与其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才能达到禁止该注册商标持有人使用其商标的目的。
因此,两项请求权又是相互关联的。一旦任何人将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驰名商标权利人不得直接行使禁止使用请求权,只能先行使禁止注册请求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注册,成功后再行使禁止使用请求权。当然,驰名商标权利人也可以同时行使两项请求权。这种情况下,受理禁止使用请求权的商标执法机关可中止程序。
三.禁止使用请求权的行使
可能侵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将注册驰名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注册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类似商品上;将未注册驰名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因此,在上述三种行为中,只有第一种行为符合商标法对侵权行为的定义。第一种行为发生时,一旦商标执法机关认定侵权行为存在,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所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包括证据保全、临时禁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措施也就得以适用。
四.禁止注册请求权与禁止使用请求权的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依在先权利请求撤销商标注册的,应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但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时具有主观恶意,则驰名商标权利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禁止注册请求权应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行使,但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时具有主观恶意的,不在此限。
五.禁止注册请求权与禁止使用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商标的驰名状态随着时间而变化,是动态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目的就是鼓励商标持有人通过长期的经营,保持并不断提高其商标的价值。如果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其商标已经不满足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要求,就失去了对其提供特殊保护的意义。
六.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与注册商标权利的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如果被注册商标持有人提起侵权诉讼,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原告的注册商标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还可以据此对原告提起反诉。虽然没有明确反诉的诉讼请求,但结合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应该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禁止对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以保护注册商标为原则,保护未注册商标为例外。因此,不应当违背这个基本原则,赋予未注册商标权利优于注册商标权利的效力。
一.禁止注册请求权与禁止使用请求权概念的提出
中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驰名商标的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该条提供了两项禁止性规范:不得将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作为商标注册;不得将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作为商标使用。
由此,商标法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两项请求权:请求商标主管机关对他人将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作为商标申请不予注册的禁止注册请求权;请求商标执法机关禁止将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作为商标使用的禁止使用请求权。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两项请求权均限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行使;对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两项请求权均不限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行使。
显然,两项请求权是相互独立的,因为不论是否将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都禁止使用这样的商标。
二.禁止注册请求权的行使
如果将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应在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但实际上,由于商标审查的局限性,这样的商标申请还是有可能通过审查。一旦这样的商标申请获得初步审定公告,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行使其禁止注册请求权,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但如果驰名商标权利人没有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则该商标申请核准为注册商标。那么,一旦这样的商标申请获得核准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是否可行使禁止使用请求权,请求商标执法机关禁止商标注册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为一项授权性的权利,授予商标注册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在相关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法还规定,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当被撤销。因此,使用注册商标既是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除非经过商标法规定的撤销程序将其商标注册撤销,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没有法律的明示授权,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得随意剥夺或限制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权利。
任何权利的行使,均应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与在先取得权利的人产生利益上的冲突。但认为其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权利的冲突,进而解决利益的冲突。驰名商标权利人只能通过撤销程序来撤销一个与其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才能达到禁止该注册商标持有人使用其商标的目的。
因此,两项请求权又是相互关联的。一旦任何人将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驰名商标权利人不得直接行使禁止使用请求权,只能先行使禁止注册请求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注册,成功后再行使禁止使用请求权。当然,驰名商标权利人也可以同时行使两项请求权。这种情况下,受理禁止使用请求权的商标执法机关可中止程序。
三.禁止使用请求权的行使
可能侵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将注册驰名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注册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类似商品上;将未注册驰名商标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因此,在上述三种行为中,只有第一种行为符合商标法对侵权行为的定义。第一种行为发生时,一旦商标执法机关认定侵权行为存在,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所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包括证据保全、临时禁令、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措施也就得以适用。
四.禁止注册请求权与禁止使用请求权的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依在先权利请求撤销商标注册的,应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但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时具有主观恶意,则驰名商标权利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禁止注册请求权应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行使,但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时具有主观恶意的,不在此限。
五.禁止注册请求权与禁止使用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商标的驰名状态随着时间而变化,是动态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目的就是鼓励商标持有人通过长期的经营,保持并不断提高其商标的价值。如果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其商标已经不满足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要求,就失去了对其提供特殊保护的意义。
六.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与注册商标权利的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如果被注册商标持有人提起侵权诉讼,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原告的注册商标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还可以据此对原告提起反诉。虽然没有明确反诉的诉讼请求,但结合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应该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禁止对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以保护注册商标为原则,保护未注册商标为例外。因此,不应当违背这个基本原则,赋予未注册商标权利优于注册商标权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