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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承认商标使用原则 抢注市场不景气

编辑整理:百利来商标注册中心 www.haiwaigz.com 浏览次数:次

       新《商标法》实施以来,还是对传统的商标意识造成不小的动荡。
       新法禁止“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众多企业面临改换企业包装及各类宣传品的选择,而由于今后声音也可以被注册成商标,不少企业和公司正在积极着手准备,第一时间去注册自己的或者有市场价值的“声音”商标。
       此外,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新《商标法》同时还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纯粹为了抢注商标而获利的公司,无法提供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商标的证据时,被抢注商标的公司不需要赔偿。这就意味着,之前火爆的商标抢注市场将面临一个大冷场。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
       我国之前一直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原则,以申请注册作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而在先使用不能作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即使商标使用者已经在商业上使用某一商标,如果没有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也不能获取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商标使用原则虽然灵活且人性化,但它缺乏稳定性,查证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证据困难,不利于商标管理。正是因为这样,市场涌现一批“职业商标抢注人”,专门瞄准有价值的但为注册的商标进行抢注,再将商标转让以获利。
       随着新法实施,职业商标抢注市场遭遇一个大瓶颈。即使商标抢注成功,只要被抢注商标的公司能证明此商标已为公司在先使用,那么抢注商标者也无法从中索取赔偿。这种得不偿失的买卖,自然也没有人会继续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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