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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有哪些因素?

编辑整理:百利来商标注册中心 www.haiwaigz.com 浏览次数:次

  商标驳回的原因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禁止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指《商标法》关于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分布在《商标法》的以下条款中。
 
  1、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
 
  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
 
  所谓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主要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个因素,这个因素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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