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件商标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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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三姐”、“三环”、“桂西”、“真龙”、“香满园”、“莫老爷”、“梦之岛”……对于广西乃至全国的消费者来说,这些都是耳熟能详的商标(商品、服务品牌)。12月10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获悉,经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自治区工商局新认定“刘三姐”等252件注册商标为广西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并向社会公告。截至目前,广西全区注册商标已达55733万件,较去年新增5228件,增幅达10.35%。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同志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自2002年3月1日颁布实施,凡是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的,必须符合八项条件:该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时间在3年以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较广,近3年的销售量、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自治区同行业前列;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区域广泛;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违反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据了解,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经济贸易、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科学技术、物价、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聘请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教学科研等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参加。广西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90日内,广西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
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或者“广西”字样的企业名称或者商号。广西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标明“广西著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志,并同时标明认定有效期。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广西著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要求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著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广西经济健康发展。对违反本办法、侵犯广西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非法经营额30%以上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广西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大力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名牌战略,积极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并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扩大了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在2013年度广西著名商标的申请认定工作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共收到全区企业认定广西著名商标的申请272件,较2012年度增长了41%。业内人士认为,申请数量的剧增,说明商标品牌战略已深入人心,获得了区内企业的广泛认可。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同志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自2002年3月1日颁布实施,凡是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的,必须符合八项条件:该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时间在3年以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较广,近3年的销售量、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自治区同行业前列;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区域广泛;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违反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据了解,广西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经济贸易、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科学技术、物价、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聘请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教学科研等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参加。广西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90日内,广西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
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或者“广西”字样的企业名称或者商号。广西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标明“广西著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志,并同时标明认定有效期。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广西著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要求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著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广西经济健康发展。对违反本办法、侵犯广西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非法经营额30%以上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广西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大力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名牌战略,积极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并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扩大了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在2013年度广西著名商标的申请认定工作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共收到全区企业认定广西著名商标的申请272件,较2012年度增长了41%。业内人士认为,申请数量的剧增,说明商标品牌战略已深入人心,获得了区内企业的广泛认可。